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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穆旦诗文集》的纰缪和疏漏

2007-12-07 17:54:00 来源:博览群书 李章斌  我有话说



穆旦(1918~1977)
《穆旦诗文集》(以下简称《诗文集》)是目前出版的收集穆旦诗、文最为全面的一本文集。编者李方先生长期致力于穆旦作品的收集与整理,与穆旦的亲友有密切的联系并多次采访了他们,而穆旦的手稿也大多由其负责整理和出版。李方先生编撰的《穆旦诗全集》(中国文学出版社1996年版)是国内第一种穆旦诗歌全集,虽然编者后来坦承“虽称‘全集’而实则不全”(《诗文集》“编后记”),但收罗的诗作数量毕竟远远超过了过去的其他选集,是穆旦作品出版史上一件标志性的工作。而李方先生最近编撰的《诗文集》则在前者的基础上加入了穆旦的散文、日记、书信以及少量过去未收入《穆旦诗全集》的逸诗,分两册,共近八百页,收罗全面,基本上囊括了作者的全部创作(不含译作,译作已经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另行整理出版),而且不少内容是首次公开出版(如作者日记、晚年的少数逸诗)。穆旦的书信过去虽然出版过(如珠海出版社1997年出版的穆旦诗文集《蛇的诱惑》中收入了部分穆旦书信),但其中部分内容因为种种原因在出版时被大幅度删除,颇有“半面美人”之憾,现在的《诗文集》则基本上以原貌出版,这对于我们研究穆旦及其作品无疑是一个福音。

不过《穆旦诗文集》的编撰中也有一些问题,最突出的一点就是编者对原始材料(作者原稿)缺乏清晰的甄别和判断,而在出版时又未作必要的说明。例
如,《诗文集》中第一册收入的《法律像爱情》一诗(第368~370页),编者把它编列在“1976年”部分,但未注明写作时间,对其内容来源未作任何说明,颇为可疑。笔者查阅各种英文的奥登诗集,发现此诗并非穆旦的创作,而是翻译奥登“Law Like Love”一诗的译作,只译了前56行,最后1节4行未译完(也有可能是这部分的原稿已经遗失),此诗在英美出版的不少重要的奥登诗集中都可以找到,例如兰登书屋出版的《奥登诗集》(The Collected Poetry of W.H.Auden,New York:Random House,1945)、《短诗结集》(Collected Shorter Poems,1927-1957/W.H.Auden,New York:Random House,1967),不过这首诗并未收入穆旦翻译英美现代诗歌的译文集《英国现代诗选》,原因有待进一步探究。奥登的诗歌至今没有被大规模翻译成中文,只有少数作品被零散的翻译过来,就笔者所见,目前国内翻译出版的各种英诗选集中并没有收入这首诗,这大约也是李方先生把它误认为是穆旦的创作的原因之一。

从这首残缺的译作来看,穆旦的译文保持了其一贯的艺术水准,准确生动、流畅自然,译文尽可能地接近了原作,可以排除此诗为“仿作”的可能。另外,在《诗文集》中根据作者家属提供的诗人遗存手稿辑录的《穆旦晚年诗作遗目》里也未列出此诗的标题,可以排除作者本人或家属把译作和创作混淆的可能。

这个例子启示我们在编撰作者的遗逸作品时,一定要慎之又慎,对文本的初始来源、写作年代及其原稿面貌要有详尽的说明和交代,有疑问的也要详细说明,这样即便出现差错也可以让其他研究者有迹可循,以便纠正错误,能掌握作者原稿的编撰者尤其应该尽可能做到这一点。遗憾的是,类似的问题在《诗文集》中还有不少。该书第二册收入的《漫谈〈欧根・奥涅金〉》一文也未说明写作年代和出处。编者对该书收入的周与良的“代序”以及“附录一”收入的杜运燮等四位评论者的四篇文章也未作任何说明,以上五篇文章均已在其他书刊发表过,并非在此书首次发表,按文集编撰体例也应该做出说明。而该书所收入的穆旦对自己的12首诗作所作的英文翻译,除了两首注明了发表情况以外,其他均未作任何说明,而且都编排在各自的中文原作之后,这样固然便于读者阅读,却容易引起误解,因为该文集是按照写作时间编排的(结成诗集的作品则按诗集的顺序排列),把译诗放在原诗之后会让读者误以为译作是和原作同时写成的。实际上,译作都是作者后来在美国留学期间完成的(周珏良为《英国现代诗选》所写的序言称译作写于“四十年代末期”,而陈伯良《穆旦传》则说写于1951年,但译作写于诗人留美期间是可以确定的),按编排体例应编排在1948~1951年之间。又比如收录在《诗文集》“1975年”部分的《妖女的歌》一诗,也未作任何说明,而在同为李方先生编撰的《穆旦诗全集》中则把此诗放入“1956年”部分,并在注释中说明:“此诗系作者家属整理、提供的尚未发表的作品”。我们不清楚为何编者把该诗的创作时间从1956年改到1975年,相差近二十年,是作者家属或亲友的判断呢,还是编者根据原稿状况做出的判断?或是根据作品风格、内容做出的判断?对于这种情况,我认为最好的方法是把这类作品的原稿影印出来作为彩页出版,或许知情人士、笔迹专家会有助于问题的解决。

作品年代问题绝非无足轻重的书刊编撰问题,它直接涉及到我们对作者和作品的认识,对于晚年穆旦而言尤其如此。举《妖女的歌》为例,如果它确实写于1956年,那么这说明在五十年代中期,穆旦除了写有《三门峡水利工程有感》这样靠近“主旋律”的作品以外,还有更为复杂隐蔽的一面,而如果《妖女的歌》不是写于1956年而是1975年,那么我们则不能草率地做出这个判断,因为并没有其他已经出版的五十年代中期的作品像《妖女的歌》这样能够印证这一点,其他作品(如《九十九家争鸣记》《葬歌》等)最多只是对当时社会状况作委婉的讽刺而已。有不少研究者在对五十年代的穆旦的研究和论述中,已把“《妖女的歌》写于1956年”当作了前提,如果编者有充分的证据说明此诗并非写于1956年,那么相关的研究结论将必须做出修正。

由此,笔者呼吁穆旦的亲友和掌握作者手稿的编撰者在出版诗人作品时,尽量对那些作者本人未发表的作品的写作年代、原稿来源及状况作详尽的说明,有问题的也要把问题说明清楚,或者直接将原稿影印出版,国内外大部分重要作家的原稿基本上都有影印本出版,以供研究者使用,穆旦作为新诗历史上一位重要的诗人,理应受到这样的对待。当然,笔者并不否认李方先生在编撰穆旦作品时所付出的辛劳,笔者的愿望是抛砖引玉,以期引起更多的研究者的关注,共同推进对穆旦作品的认识和研究,愿李方先生及各位方家不吝赐教。

(《穆旦诗文集》,李方编,人民文学出版社2006年4月版,75.00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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